家庭暴力,家庭,人身自由,等方面,受害人

提問: 什么是虐待 問題補充: 家庭虐待兒童的表現 医师解答: “家庭暴力”,是指家庭成員之間,采用毒打、捆綁、殘害、強行限制其人身自由和傷害其身心健康及采用其他手段,造成家庭成員在身體、心理、精神等方面嚴重后果的行為。  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,其行為方式和后果在含義上是相同的,不同的是家庭暴力的持續和經常性,是區別“家庭暴力”和“家庭虐待”的實質要件。  家庭成員之間偶爾的打鬧、爭吵,且未對對方造成人身自由、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侵害,則不構成家庭暴力。  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正后的《婚姻法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“禁止家庭暴力。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。”  在家庭中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是違法的,受害人有權提請村(居)民委員會或行為人所在單位進行調解、勸阻,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,可請求公安機關制止,公安機關可以依受害人的請求對其實施家庭暴的行為給予治安處罰,對造成嚴重后果、極壞影響的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賠償損失,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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